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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28日—基督在我裡面活著

已更新:2022年1月4日

劉春妍傳道摘抄

 

讀經:加拉太書2章


律法的作用是帶來亮光, 使人知罪, 並且定人的罪, 但是這樣的知識並不能帶來生命的更新。人因懼怕律法在生活行為上可能有所節制, 但也僅僅是如此而已, 他本身的生命並沒有因為律法有所改變, 也就是說, 他裡面傾向於犯罪的本質是不變的。


在律法底下, 人是沒有活路的, 因為律法顯明了神的標準, 而很顯然的, 人完全無法達到這個標準。因此, 企圖憑著行律法而得救這條路是完全行不通的。保羅在2:16強調, 人稱義不可能是因為行律法的緣故, 而是藉著信耶穌基督。


“我因律法, 就向律法死了” (2:19), 因為十字架, 耶穌的贖罪滿足了律法的要求, 既然滿足了, 那它就不能再對我二次追討了。不僅如此, 因為 “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架”(2:20), 律法已經對我失去了效用, 因為律法只能向活的人追討, 它對死了的人是無效力的。


“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架, 現在活著的, 不再是我, 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, 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, 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, 他是愛我, 為我捨己。” 2:20是加拉太書的總結, 基督徒該有的生命應是”基督在我裡面活著”。基督徒行事不再是因害怕律法的刑罰而勉強的改變, 乃是他裡面有了基督的生命, 為那位”愛我, 為我捨己”的主的緣故而活, 並且有基督復活的能力在他裡面使他勝過罪的誘惑和老我。


基督徒面臨的課題是如何保持自己在 “現在活著的, 不再是我, 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” 的狀態裡面, 而不是糾結著如何靠著自己的行為, 如同行律法一般的靠自己的努力得著義。



【說明:這些文字的作者是一位姐妹,我只適時稍作修改和刪減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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